2)第五百五十二章 分析_苏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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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也可以借贷青苗钱,但要求必须与主户合保,并视主户家产多少而决定贷款发放额度。”

  “从大宋法律关系来说,客户和主户,本来只存在雇佣关系,强行规定主户为客户担保,这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究其原因,仅仅是因为客户没有偿还能力,所以便以主户之产作保,以保护国家贷款不受损失而已。”

  吕惠卿认为自己没毛病:“国家财物,当然要保其不失。”

  苏油摇头,继续背诵条文:“以十户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每户须俵及一贯以上,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其愿请斛斗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例纽斛斗送纳。”

  “我想问的是,要是农户偏偏就是亏损了官本,那该怎么办?水旱非时,难道律文规定了不得,就真的不得吗?”

  “我们接着往下: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俵与坊郭有抵当人户。结保请领青苗钱,每保须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

  “这里提到了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和坊郭人户抵当,苏油想问,是不是农户和坊郭人户亏损之后,就用这些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充抵?”

  “诸户结保,名义上是防止游手好闲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发生。其实质,还是因为保户其家产可以作为青苗款的抵押而已,还是出于‘不得亏蚀官本’这条文字。”

  吕惠卿不觉得有什么毛病:“天下不皆如此吗?难道四通商号在蜀中,不也是如此?”

  王安石以为苏油与司马光曾公亮一样,是准备提利息过高那一套说辞:“明润,对赈济百姓来说,二分息固然不及一分息,一分息固然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固然不若与之。但是以明润之能,自然知道那些迂儒所议不行。为什么呢?因为来日不可继也。”

  “不可继,则是徒知惠,然不知为政。此非惠而不费之道也。”

  “要放贷,必然会产生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难道不应该通过贷款收息,努力增加仓储,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吗?没有这二分息,行吗?”

  苏油再次摇头:“参政,这个我们一会儿再说。律文上还有:如依以上定额贷出,更有剩余本钱,其第三等以上人户,委本县量度物力,于以上所定钱数外,更添数支给。”

  “各位只考虑到各人户踊跃贷款,县中拿捏的情况。想没想到过,各人户不愿借贷,而州县硬性摊派之弊?”

  “还有:在夏秋两次收成之后,随两税偿还所借青苗钱时,须在原借数外加纳三分或二分息钱。”

  “以诸位之能,可知我大宋官员的德性,他们是会选择就高不就低呢?还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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