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百章 事后 二_帝国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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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罪行也是截然不同,未遂可能只需承担很轻的惩罚,已遂则需要根据犯罪后果进行量刑。

  胡从宪、张子美等谋逆弑主的逆贼是被以叛逆罪、谋杀未遂罪、谋杀罪、叛乱罪等罪名被起诉的。根据《明历四只叛逆叛乱罪行律》以及《明历十年叛逆叛乱罪行律修正案》的规定,叛逆罪分为以下几种:任何曾经宣誓效忠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人或大明合法国民,在大明的领地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领地内发动反对大明和大明皇帝的战争;在大明国土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领地内归附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敌人,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这些敌人提供帮助和鼓励;煽动他国进攻大明国土或大明陛下的其它领地或附属殖民地;任何人图谋杀害或伤害、囚禁或扣留皇帝陛下、其子嗣或储君的,如果该人的意图已经以印刷品、文字、公开的行为或行动等方式被表示、表达或宣扬出来,并且在法庭审判时有为以上证人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予以证明或其它合法证据私川,为人犯有叛逆罪。耸然了,还有泄露大明军事、经济等情报,危及大明和皇帝陛下安全,以及充当外国间谍,为其刺探大明军事等危及大明安全的情报等行为也被列为叛逆罪之一。

  而叛乱罪则是指在大明国土内发动反对大明皇帝陛下的战争或武装暴动等,与叛逆罪在范围内有稍微的不同。

  而根据《大明刑律》以及几条修正案规定,谋杀罪定义是在大明的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大明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代表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由公诉人控告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内死于该伤的情况。

  前半部分虽然拗口,一般大明百姓多少还能理解,只是这后部分定义就有些费解了。经过邸报上引用律师的注释,大明百姓算明白了,原来被害人受伤没有死,顶多算故意伤害罪,但是因为伤势而死亡就要算是谋杀罪。不过这个因伤势而死亡必须有个时间限制,总不能捅了你一刀,你过个两三年因为其它原因才死也算在疑犯的头上,所以就定下一年的期限。但是这其中也有特例。如果有一定级别医生的证明,并经过授权大明医疗研究所调查认定受害人死因的确是由于疑犯伤害行为而直接或间接与致的,就不受一年期限所限制,就算十年八年过去了也要改判你谋杀罪,只是量刑时可能会考虑直接还是间接致死的问题。

  而谋杀未遂罪自然走进行了谋杀行为,只是没有成功而已。

  经过这番了解,大明百姓算是明白了,大明律法缜密严谨到了何种程度,也明白没有律师的帮助,你要想引用这浩瀚如海的律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简直就是做梦。这也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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